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患者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等训练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鼓励已建成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创造条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