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