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传染性疾病筛查、转诊会诊等制度。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转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