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传染性疾病筛查、转诊会诊等制度。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转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