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专业培训,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落实津贴制度。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