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自行就诊和依法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报告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发病报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