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五号)
《安徽省商会条例》已经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