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商会的意见;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时,可以委托商会起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