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会条例第七条有效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