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