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