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8年12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新建区的城建档案以及跨县(区)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县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含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七)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一)乡镇企业建设工程档案;
(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档案;
(四)村民住宅集中建设工程档案;
(五)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一并报送,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
市、县城建档案馆定期对建设单位报送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城建档案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编制要求,报送、移交时限,报送、移交程序。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城乡建设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目录,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代替原件。 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城建档案载有城建档案馆印章标记的,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境外人员或者境外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城建档案馆同意。
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收取费用。
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 第二十三条 保管、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城建档案的;
(三)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由该档案保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