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建档案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城建档案的;

(三)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由该档案保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