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化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境外人员或者境外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城建档案馆同意。

利用城建档案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