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新建区的城建档案以及跨县(区)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县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含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七)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

(一)乡镇企业建设工程档案;

(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档案;

(四)村民住宅集中建设工程档案;

(五)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