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其现状资料。查询城建档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城建档案的完好和安全。 城建档案馆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持库房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城乡建设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目录,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代替原件。 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城建档案载有城建档案馆印章标记的,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