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移交档案。 第七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原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测量成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