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印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4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