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4,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和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等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Chapter 2城市更新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形成城市体检评估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监测评价机制。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依据。城市更新项目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应当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明确边界范围、片区体检、发展定位、功能业态、更新方式、设计引导、更新项目、土地供应、规划调整、实施步骤等内容。
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者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应当纳入相邻片区统筹策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报送批准时,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编制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组织开展文化遗产影响评价。
对未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城区、老街区、建(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等历史文化资源,应当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中明确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外立面长效管理维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物业权利人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整修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的,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与周边区域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城市更新中的风貌管控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关要求。
Chapter 3城市更新实施
(一)有序推进危险住房改造,消除既有建筑各类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
(二)整治老旧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停车、供电、充电、消防、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推动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持续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服务功能;
(三)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合理配置社区食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
(四)推动老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商业业态,创新消费场景,推动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促进老旧商业街区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
(五)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推动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植入新业态新功能;
(六)推进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七)充分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完善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残疾人设施的完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因地制宜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科学布局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八)加强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污水、供热、供电、网络通信等管线管网改造,完善城市防洪、防涝、防火、防震等防灾安全设施,加快受损山体、采煤沉陷区的修复和治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九)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推进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建设,完善城市滨水空间、慢行系统,因地制宜建设社区公园和口袋公园;
(十)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修缮,加强城市更新重点地区、重要地段风貌管控,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二)涉及两个以上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前两项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建设计划、成本测算、资金筹措、运营模式、权益分配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经评估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申报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性能,完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品质。
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应当在保持现有传统格局、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
Chapter 4保障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用于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的,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对增加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并在整体区域内统筹使用。
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根据不同用途分别设立,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可以按照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制度,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公众意见征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