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城市设计、片区指引、项目库、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依据。城市更新项目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应当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