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外立面长效管理维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物业权利人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整修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的,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与周边区域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城市更新中的风貌管控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关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