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