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程序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建设计划、成本测算、资金筹措、运营模式、权益分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