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自行车棚、充电桩等附属设施时,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的,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对增加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并在整体区域内统筹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