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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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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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articles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书面向大会主席团说明推荐理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告。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走访选民、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职的情况和经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地点、开放时间、代表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听取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意见。
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写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代表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的调研和评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调动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告知代表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实行逮捕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该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由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并通报有关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或者参加各种履职活动有关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同财政等部门,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代表履职实际研究制定和动态调整。
每年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拟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的计划。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全市统一的代表履职数字化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办理,或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作出评价。
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视情况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收到重新办理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在答复中作出承诺,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时限等内容,建立承诺事项台账,并按照时限办理、书面反馈代表,接受代表评价。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有关单位、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暴力、诬陷、威胁等方式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代表。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管理和激励制度。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对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代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有关机关的报告,其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
第一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有关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一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并通知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表决。
接受辞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