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书面答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作出评价。

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视情况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收到重新办理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