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