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