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书面向大会主席团说明推荐理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