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