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代表个人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代表若干人也可以联合视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