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就下列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