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5年10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红十字会工作,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红十字事业,按照规定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省红十字博爱周期间,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
Chapter 2组织与职责
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授予其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一)开展救援、备灾救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展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宣传、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奖励激励、人道关怀等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八)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参与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开展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备配置方案、明确配置要求,并建立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已配置应急救护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将应急救护设备操作技能纳入应急救护培训内容,发展壮大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队伍,服务海上救援、重大赛会和健康青岛建设。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博爱家园、博爱卫生站、红十字救护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红十字基层阵地作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Chapter 3支持与保障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人道救助等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建立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红十字医学捐献登记服务站,并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建立人体器官(角膜)、造血干细胞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开展缅怀纪念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无偿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
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
进行应急救护、应急救援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范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海关、税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减免其相关税费。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给予支持。鼓励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Chapter 4财产与监管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市、区(市)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市、区(市)红十字会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随意处分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和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产生的合理成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列支额度据实列支。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市、区(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市、区(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开募捐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其他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通过设立社会监督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二)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六)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骗取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