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以及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对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激励优待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红十字医学捐献登记服务站,并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建立人体器官(角膜)、造血干细胞运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开展缅怀纪念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无偿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

成功捐献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