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透明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市、区(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开募捐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其他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