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市)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备灾救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展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宣传、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志愿服务和奖励激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角膜)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服务、奖励激励、人道关怀等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养老服务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八)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参与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开展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