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二)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六)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