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捐赠人有权向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市、区(市)红十字会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随意处分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