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国(境)外捐赠财产单独建账管理,并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和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产生的合理成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列支额度据实列支。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