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在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中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作用,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旅游行业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促进村(居)民文明行为,引导村(居)民合法、文明、诚信、规范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Chapter 2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旅游投诉举报受理、旅游纠纷快速移送、旅游应急快速反应、旅游监管联合执法、旅游违法联合惩戒等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配套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露营旅游、低空游览、水上运动、攀岩、徒步、研学、旅拍等旅游新业态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纳入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
(一)公布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措施;
(二)提供景区景点、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以及游客流量预警、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以及咨询服务;
(三)公布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级及其诚信指导价;
(四)公布旅游经营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违法失信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填报和查询服务;
(六)其他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平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运营,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有关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查处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并在旅游信息平台上依法公开。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旅游信息平台向旅游者、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景点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以及变动信息。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变更包价旅游合同内容或者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及时通过旅游信息平台补充填报旅游电子行程单,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团队旅游行程变动信息备案。
旅行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填报旅游电子行程单、填报虚假信息和伪造旅游电子行程单。
景区景点不得为未填报旅游电子行程单的旅游团队提供团队优惠价格。
Chapter 3旅游经营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业务的,应当完整保存并公开旅游者的评价,不得隐匿、删除、篡改旅游者的不利评价,不得误导、诱骗、强迫或者冒充旅游者作出有利评价。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对导游进行业务知识、职业技能等内容的培训。
旅行社应当委派接受过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导游提供导游服务。
(一)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地接服务,但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旅游合同除外;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受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名义贿赂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
地接社未取得组团社与全体旅游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又未经全体旅游者同意并订立书面合同的,不得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名称、地址、标准、价格、停留时间、消费风险提示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的期限、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号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已经向社会公众开放,并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安全许可等相关证照;
(二)具备开具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等相应条件;
(三)不存在损害消费者、旅游者权益记录或者欺骗、强制购物和强制消费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一)在景区景点出入口设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在景区景点内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自由观光、摄影;
(三)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为游览过程中的旅游者拍摄照片。
红色旅游景区景点为旅游者提供展陈游览、景观游览、体验游览、游览解说等服务,其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依法经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旅游客运车辆、游览船舶和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提供观光和拍照便利,满足旅游者观光和摄影需要。
旅游客运车辆、游览船舶和游览排筏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以空调费、调整上下层舱位费、停留拍照费等各种名义,向旅游者收取公示票价之外的费用。
住宿经营者以公示价格接受旅游者预订的,不得以超额接受预订为借口拒绝旅游者入住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迫旅游者接受高于预订价格入住。
旅行社安排的包价旅游合同餐饮标准应当满足旅游者基本用餐要求,不得要求旅游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之外另行支付餐饮费用。
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以及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以及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举办民族、民俗等旅游节庆活动或者演唱会、马拉松等文体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保证节庆活动或者文体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利用自有房屋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住宿、餐饮、停车、观光、土特产销售、农家乐体验等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具备治安、消防等安全条件,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提示潜在风险等事项,对旅游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地接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配合、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