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旅行社和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向旅游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督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