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地接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配合、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