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以及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采取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违背旅游者意愿的方式招徕旅游、乘车、住宿或者推销产品、服务。

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以及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