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5年6月17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档案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工程的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著作、手稿、书信、文电、文件、图书、报刊、声像、证件、标语、石刻、墨书等文献、档案和实物;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宣传利用工作。
党史、档案、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Chapter 2调查认定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文化遗存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红色文化遗存名录:
(一)新发现和认定红色文化遗存;
(二)红色文化遗存搬迁、合并;
(三)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红色文化遗存价值丧失。
Chapter 3保护管理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
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原处陈设、展示、保存,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搬移、展示、查阅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确保其安全。
(一)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
(二)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挖砂取土取石;
(四)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和红色文化遗存环境风貌明显不符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标识;
(六)侵占红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
(七)实施其他有损红色文化遗存安全、环境风貌和纪念氛围的行为。
(一)重要机构、会议旧址、遗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人民军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二)重要事件、战役、工程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三)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雕塑、石刻等的保护;
(四)文献、档案和实物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保护、研究、收藏机构进行展览和研究。保护、研究、收藏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妥善收藏、研究和展示。
(一)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国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暂无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一)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保持风貌完整;
(二)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有效措施,确保遗存安全;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参观人员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保养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防止过度、不当修缮、修复、保养。
红色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
Chapter 4传承利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红色文化。
鼓励和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保护、研究、收藏机构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举办主题展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增强展览展示的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感。
红色文化遗存展览展示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当导向正确、尊重史实。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宣传、党史、地方志等部门、工作机构的意见。
红色文化遗存主题的文艺创作、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