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红色文化遗存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一)重要机构、会议旧址、遗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人民军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二)重要事件、战役、工程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三)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雕塑、石刻等的保护;

(四)文献、档案和实物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