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