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或者其他工作中的发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红色文化遗存名录:
(一)新发现和认定红色文化遗存;
(二)红色文化遗存搬迁、合并;
(三)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红色文化遗存价值丧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