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4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5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16年12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Chapter 2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卫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积水;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责任人报告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
Chapter 3市容管理
Section 1停车和洗车管理
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应当符合收费的相关规定。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应当停放在市容环卫部门设置的停放点。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
(一)居住区住宅楼内;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范围;
(三)公共场地、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
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满足清洗车辆所必需的房屋或者场地;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设施;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道路洗车作业、堆放或者晾晒物品;
(二)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堵塞排水管道,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四)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污水、污泥。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拆除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Section 2道路容貌管理
国家机关、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摊贩不得在规范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外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进入临时经营场所经营的摊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业态从事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散发的印刷品,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Section 3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一)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立交桥的;
(三)利用行道树的;
(四)利用透景围墙、护栏、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住宅、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封闭、遮挡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玻璃幕墙、立柱和门、窗内外侧的;
(八)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九)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招牌、标识应当保持清洁、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Section 1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卫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擅自封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Section 2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处理,由市容环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
中标人承揽的服务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具有企业主体资格;
(二)有适度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装载车辆;
(三)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五)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六)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七)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设置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堆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Chapter 5监督检查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和勘验;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市容环卫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拆)除、恢复原状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容环卫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