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和其他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设置人不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