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积水;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责任人报告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