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因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